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
來(lai)源(yuan):發布時(shi)間:2019-11-05第一章
總則
第一條?為(wei)貫徹“安全第(di)一,預防為(wei)主”的(de)方針,加強對(dui)重大事故隱患的(de)管理,預防重大事故的(de)發(fa)生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?本規(gui)定所稱重大事故(gu)隱(yin)患,是指可能(neng)導(dao)致重大人身傷亡(wang)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(gu)隱(yin)患。
第三條?本(ben)規定(ding)適用于中華(hua)人民共和(he)國境(jing)內的(de)企業、事業組織和(he)社會公共場所(以下統稱單(dan)位)。
第二章
評估和報告
第四條?重大事故隱患(huan)根據作(zuo)業場所、設備及設施的(de)不安全(quan)狀(zhuang)態(tai),人的(de)不安全(quan)行為和管(guan)理上的(de)缺陷,可能導致事故損失的(de)程度分(fen)為兩(liang)級:
特別重大事故(gu)隱(yin)患是指可能(neng)造成死亡(wang)50人以(yi)上(shang),或直(zhi)接經(jing)濟損失1000萬(wan)元以(yi)上(shang)的事故(gu)隱(yin)患。
重(zhong)大事故隱(yin)患是指(zhi)可能(neng)造成死亡10人以上(shang)(shang),或直接(jie)經濟損(sun)失500萬元以上(shang)(shang)的事故隱(yin)患。
重大事故隱患(huan)的具(ju)體分級(ji)標準和評估方法由國務院勞動行(xing)政部門會(hui)同國務院有(you)關部門制定(ding)。
第五條?特別重(zhong)大事故隱(yin)患(huan)由國(guo)務(wu)(wu)院勞動(dong)行政(zheng)部門會(hui)同(tong)國(guo)務(wu)(wu)院有關(guan)部門組織評估。
重大(da)事故隱患由省、自治(zhi)區、直轄市勞(lao)動行政部門(men)會同主管部門(men)組織評估。
第六條?重大(da)事故隱患評估費用由被評估單(dan)位(wei)支付(fu)。
第七條?單位一旦(dan)發(fa)現事故(gu)隱(yin)患,應立即報告(gao)主(zhu)管部(bu)門和當地人民政府,并申請(qing)對事故(gu)隱(yin)患進行初步(bu)評(ping)估和分(fen)級(ji)。
第八條?主管部門(men)和當地(di)人民政府(fu)對單(dan)位(wei)存(cun)在的(de)事(shi)故(gu)隱(yin)患(huan)進(jin)行(xing)初步(bu)評估(gu)和分級(ji),確定存(cun)在重(zhong)大(da)事(shi)故(gu)隱(yin)患(huan)的(de)單(dan)位(wei)。重(zhong)大(da)事(shi)故(gu)隱(yin)患(huan)的(de)初步(bu)評估(gu)結果報送省級(ji)以上勞動(dong)行(xing)政部門(men)和主管部門(men),并申請(qing)對重(zhong)大(da)事(shi)故(gu)隱(yin)患(huan)組織(zhi)評估(gu)。
第九條?經省級以上勞動行政部(bu)門和(he)主管部(bu)門評估,并確(que)認存在重(zhong)大(da)事故隱(yin)患(huan)的單位應編寫(xie)重(zhong)大(da)事故隱(yin)患(huan)報告書。
特別重大(da)事故隱(yin)患報(bao)告(gao)書應報(bao)送(song)國(guo)務院勞(lao)動(dong)行政(zheng)部(bu)門和有關部(bu)門,并應同時報(bao)送(song)當地(di)人民政(zheng)府和勞(lao)動(dong)行政(zheng)部(bu)門。
重大事故隱患報告(gao)書(shu)應(ying)報送省級勞動(dong)行政(zheng)部(bu)門(men)和(he)主管部(bu)門(men),并應(ying)同時報送當(dang)地(di)人民政(zheng)府和(he)勞動(dong)行政(zheng)部(bu)門(men)。
第十條?重(zhong)大事故(gu)隱患報告書應包括以下(xia)內容:
(一)事故隱患類別;
(二)事故(gu)隱患等級;
(三)影(ying)響范圍;
(四)影響程度;
(五)整改措施;
(六)整改(gai)資(zi)金來源及其保障措施(shi);
(七)整改目標。
第三章
組織管理
第十一條?存(cun)在重大(da)事故隱患的單位應成立隱患管(guan)理小組。小組由法(fa)定代表人(ren)負責。
第十二條?隱患管理小組應履行以下職責:
(一)掌握本單位(wei)重大事故隱患的(de)分(fen)布、發生事故的(de)可能(neng)性及其程度,負(fu)責重大事故隱患的(de)現場(chang)管理;
(二(er))制(zhi)定(ding)應急計劃,并報當地(di)人民政府和勞(lao)動行(xing)政部(bu)門備案(an);
(三(san))進行安全教育,組(zu)織模(mo)擬(ni)重大事(shi)故(gu)發生(sheng)時應采(cai)取的(de)緊急處置措施,必要時組(zu)織救援設(she)(she)施、設(she)(she)備(bei)調配和(he)人員疏(shu)散演習;
(四)隨時(shi)掌握重大事故隱患(huan)的動態變化;
(五)保(bao)持消防(fang)器材、救護用品完好有效。
第十三條?省級以上(shang)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單(dan)位對重(zhong)大事故隱(yin)患的管理和(he)組織整改。
第十四條?省(sheng)級以上勞動行(xing)政部(bu)門會同主管(guan)部(bu)門組織(zhi)專(zhuan)家對(dui)重(zhong)大事故隱(yin)患進行(xing)評估,監督和檢查單位對(dui)重(zhong)大事故隱(yin)患進行(xing)整改(gai)。
第十五條?各級(ji)工會(hui)組(zu)織督促并協助單位(wei)對重大事故(gu)隱患(huan)的管理和整改。
第十六條?縣級以上勞(lao)動行政(zheng)部(bu)門應(ying)負責處理(li)、協商(shang)重大事故隱患管(guan)理(li)和整(zheng)改(gai)中的重大問題,經同級人民政(zheng)府批(pi)準后(hou),簽發《重大事故隱患停產、停業整(zheng)改(gai)通知書》。
第四章
整改
第十七條?存(cun)在重大事(shi)故(gu)隱患的(de)單位,應(ying)立即(ji)采取相應(ying)的(de)整改(gai)措施(shi)。難以立即(ji)整改(gai)的(de)單位,應(ying)采取防(fang)范、監控(kong)措施(shi)。
第十八條?對在短時間內即可發生重(zhong)大事故的隱(yin)患,縣(xian)級以上(shang)勞動行(xing)政(zheng)部門可按有(you)關(guan)法(fa)律規定查處;也可以報(bao)請當地人民政(zheng)府批準,指令單位停產、停業進行(xing)整(zheng)改。
第十九條?接到《重大事故隱患停(ting)產、停(ting)業(ye)整改(gai)通知書》的(de)單位,應(ying)立(li)即停(ting)產、停(ting)業(ye)進(jin)行整改(gai)。
第二十條?完成(cheng)重大(da)事故隱(yin)患整改的(de)單位(wei),應及時(shi)報告省級以上勞動行(xing)政部門(men)(men)和主管(guan)部門(men)(men),申請審查驗收。
第二十一條?重大事(shi)故隱患整改資金由單位籌集(ji),必要時報請(qing)當地人民政府和主(zhu)管部門(men)給予支持。
第五章
獎勵與處罰
第二十二條?對及(ji)時(shi)發現重(zhong)大事故隱患,積極整改并有(you)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單位和個(ge)人,應給予表彰(zhang)和獎勵。
第二十三條?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(yin)患隱(yin)瞞(man)不(bu)報(bao)的單位,應給予批評教育,并(bing)責令上(shang)報(bao)。
第二十四條?對重大事(shi)故隱患(huan)未(wei)進行(xing)整改或未(wei)采取(qu)防范、監控措施的(de)單位,由勞動行(xing)政部(bu)門(men)(men)責令改正;情節嚴(yan)重的(de),可給予(yu)經濟處罰或提(ti)請主管部(bu)門(men)(men)給予(yu)單位法(fa)定代表人行(xing)政處分。
第二十五條?對接到《重大事故隱患(huan)停(ting)(ting)產、停(ting)(ting)業(ye)整(zheng)改(gai)通知書》而未立即停(ting)(ting)產、停(ting)(ting)業(ye)進行整(zheng)改(gai)的(de)單位,勞動行政(zheng)部(bu)門可給予經濟(ji)處罰(fa)或提(ti)請(qing)主管(guan)部(bu)門給予單位法定代表人行政(zheng)處分。
第二十六條?對(dui)重大事(shi)故隱瞞不采取措施,致使發生重大事(shi)故,造(zao)成生命和(he)財(cai)產損失的(de),對(dui)責(ze)任人員比照(zhao)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(de)規定(ding)追(zhui)究刑事(shi)責(ze)任。
第二十七條?對礦山事(shi)故隱患的查處按《礦山安全(quan)法》第七章有關規(gui)定辦理。
第六章
附則
第二十八條?省(sheng)、自治(zhi)區、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(men)可(ke)根據本規(gui)定制定實施(shi)辦法。
第二十九條?本規(gui)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。